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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19:58:24     浏览次数:


  于2013年1月1日之前建成,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在用燃煤锅炉,包括燃煤锅炉改用燃气并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脱硝治理技术、燃煤锅炉拆除并入燃气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改用电力等清洁能源工程,实施改造后,

  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并获得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的在用燃气(油)锅炉,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治理工程,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稳定达到80mg/m3以内(参考企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双方的验收监测报告结果),具体指标要求参照《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见附件2),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的20%给予支持。(大兴区范围内本类项目暂不享受本资金支持)

  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有毒废气治理、异味和臭味治理、以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治理,以上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的20%给予支持。

  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污水深度治理、污水再生利用等,以上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的20%给予支持。

  (1)现有工业企业对污水或废气监测点位规范化改造后,达到《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要求,且总投资在1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的30%给予支持;

  (2)现有工业企业安装污水或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通过验收,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的30%给予支持。

  污染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类项目,开发区内重点VOCs排放企业(年度VOCs排放量不低于0.1吨的企业)转型转产、搬迁出北京市、关闭退出等项目,符合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且已完成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生产设备全部拆除的,支持资金实行与污染物减排量等指标挂钩的方式,按照污染物减排量,分档确定支持资金(具体见附件4)。(大兴区范围内本类项目暂不享受本资金支持)

  绿色工地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类项目,开发区范围内,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2018年度“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称号,且2018年度未因环境问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地,可分别获得10万元、20万元奖励。(大兴区范围内本类项目暂不享受本资金支持)

  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提前报废或转出和柴油叉车淘汰类项目,具体支持政策详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运车和柴油叉车淘汰资金支持政策(试行)》(京技管〔2018〕2号)。

  其他有利于减少区域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在生态环境建设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的20%给予支持。

  在新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国税登记、地税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兴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企业,以及申请绿色工地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类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除外)。

  所申报项目工程进度原则上须已经实施完成,实际支付金额达到项目总投资的90%及以上。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受理部门为开发区环保局,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朝林大厦609室,电线

  大兴区范围内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受理部门为大兴区环保局,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政南巷8号,电线。

  1、填写《新区环保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模板见附件1),若业主单位委托其他改造实施单位领取资金,需提交有效委托证明(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7、因故未纳入燃煤锅炉数据库管理的单位或与数据库相关记录不符的,须提交原燃煤锅炉环保审批手续,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销户证明,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3、原锅炉使用登记证,或环保审批手续,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6、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项目相关发票及发票清单、银行支付凭证及清单,原则上要求项目合同报价与相关发票、银行支付凭证三者能够相互印证;其中项目总投资大于100万元(含)的项目,要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7、锅炉业主单位承诺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2017年4月1日之后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未申领其他区级资金的环保承诺书、及业主单位与改造实施单位双方认可的验收测试条件确认书;

  8、燃烧器的型式试验证书。锅炉业主单位安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低氮改造后的燃烧器及燃烧系统符合《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整体更换的项目,还应提供监督检验证书。

  3、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设备拆除证明材料、拆除前后对比影像资料,设备拆除类企业出具《永久停产承诺》;

  4、污染物减排量证明材料,以企业转产搬迁腾退的上一年度为基准年来计算(如企业上年度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可采用正常生产年份的数据);

  污染物减排量数据以排污申报数据为准,参考环境统计数据;其中,VOCs数据以排污收费方法计算结果为准,参考物料衡算法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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